【培训学习】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观察识别 | 巡逻识别、控制和处置(七)

发布时间:2022-08-22 09:40


八、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观察识别

犯罪人员以出卖为目的,实施了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接送、中转、贩卖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,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。

1.对拐卖儿童的观察识别

(1)大人身边或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。

(2)将儿童放在不该放的凉地上或暴晒,对儿童冷暖置若罔闻。

(3)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,流脓出血甚至残疾(可能是人为造成),没有实施任何包扎措施。

(4)使用铁锁、铁链、麻绳等不该用的方式禁锢儿童手脚。

(5)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,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暗中监视观察。

(6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只见一个或多个儿童在一起,而且其目光呆滞,当问其话时,其目光惊恐地盯住远处的大人。

(7)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,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。

(8)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。

2.对拐卖妇女的观察识别

(1)一位年轻女性独自行走,遇到互相搀扶、衣着破烂的白发老人,老人比画着说饿,以乞讨食物的方式博得该女子的同情怜悯后,意欲拽其到小巷小屋。遇到这种情况要格外警惕!

(2)正常行走的年轻女性身后跟随或在其前面有慢行的面包车、厢式货车,车辆故意遮挡车窗,并有开车门接近的情况,要特别警惕。

(3)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女性随行,女性面部惊恐不安,不敢直言。

3.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现与控制

保安员在任何地点,包括在拐入地、中转地、拐出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巡逻时,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启动预案,赶赴现场,拍照取证,报告公安机关,控制案犯。

(1)接到拐卖妇女、儿童的报案、控告、举报的。

(2)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。

(3)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,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。

(4)发现流浪、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。

(5)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、儿童行为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(6)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。

在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,保安员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,将其扭送公安机关。